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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法哲學思想體係是一個不斷發展演變的過程。隨著社會的變化和認識程度的加深,馬克思不斷修正他之前的法哲學觀點,使其不斷完善,最終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哲學體系。同時,馬克思法哲學思想的深入也從他不同時期的著作中體現出來,在這些著作中,馬克思法哲學思想經歷了逐步的演變。馬克思法哲學的轉變主要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
早期法哲學唯心主義階段
法哲學唯心主義階段是馬克思法哲學的第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中,馬克思法哲學思想的發展伴隨著不斷吸取康德、黑格爾、費爾巴哈的法哲學理論和方法並在實踐中不斷檢驗他們的觀點,對他們的觀點進行批判吸收。與此同時,對自己的法哲學思想進行反省、不斷創新,最終從唯心主義法哲學觀中脫離出來,在唯物主義的基礎上發展自己的法哲學理論。
馬克思在大學學習法律的經歷為他的早期法哲學思想積累了理論基礎。不難發現,此時的馬克思深受康德的影響。在當時的德國法學界,康德法學思想和黑格爾法學思想佔據了主要地位,但馬克思不喜歡黑格爾"離奇古怪的調子"反而對康德、費希特富有浪漫主義的理想世界觀抱有極大的興趣。康德法哲學思想的特點是理性自由主義,他的思想充滿了對自由的渴求和對人的歌頌。馬克思受康德的影響,也極其推崇自由。
"應有"與"現有"嚴重的對立,是康德法哲學思想的特點,這種對立體現為對理想境界的憧憬。在柏林大學學習的這段時間裡,馬克思將大部分精力投入到法哲學體系的構建中。此時的馬克思認為,現代法的核心是羅馬法,建立法哲學體系的基本做法是從現代法中引申出自己的基本原則,並將這些原則貫徹到羅馬法中去,從而體現新時代的法律精神。
經過一段時間的理論研究,馬克思逐漸形成了初步的法哲學體系,並想要用這個體系覆蓋所有法的範疇。這一體系分為法的形而上學和法哲學兩個部分。但在寫了三百張以後,馬克思發現這個體系和現實社會大相徑庭,是個法學的"畸形兒"。唯心主義中現有和應有的矛盾對立就是錯誤的根源。馬克思發現,他之前的法哲學體係與社會實際完全脫離,變成了一種虛幻的東西。
如果按照康德"應有"和"現有"對立的原則,實體和形式是應當沿著各自方向發展的,然而馬克思得出的結果卻不是按照既定的設定出現。按照這一原則,形式和內容也是如此,兩者都變成了空洞的東西。馬克思認為自己只是把材料作了表面的區別,但是"法的精神和真理消失了"。
在私法研究中,馬克思看到了"全部體系的虛假",康德的法哲學理論在實際應用中與馬克思原先的理論設想南轅北轍,馬克思意識到沒有哲學他就無法前進。在認識到自己法哲學思想體系的錯誤之處後,馬克思開始重新審視康德的思想,吸取康德思想中的正確部分,同時他的認知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轉折,此時馬克思開始從現實社會中去尋找思想的起源。
馬克思開始重新拜讀黑格爾的著作,在此過程中,馬克思發現他之前體系的"尾"是黑格爾體系的"首"黑格爾直接以社會客觀存在為開端來構建其法哲學體系。此時的馬克思認識到,"隨意分割對象來研究對象的做法是錯誤的,而應該從對象發展的角度出發來研究對象本身。 "借助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馬克思突破了自己舊的法哲學體系的桎梏。馬克思開始用自己的方式對康德和黑格爾的法哲學理論加以改造,來確立自己的法哲學體系。
《博士論文》到《萊茵報》時期法哲學思想的轉變
從1839年開始,馬克思開始著手以古希臘哲學思想以及伊壁鳩魯為主要研究對象寫作自己的博士論文一《德漠克利特的自然哲學和伊壁鳩魯的自然哲學的差別》(以下簡稱《博論文》),馬克恩寫作這篇文章的目的是為了論證意志的自由屬性。德謀克利特指出任何物理現象全部產生於必然性,從而懷疑感性認識的正確性以至於否認自由。他認為,"必然性是命運,是法,是天意,是世界的創造者。 "
他將偶然性從現實社會裡面去除,認為事物都是被必然性支配的。與之完全相反,伊壁鳩魯把主體和客體割裂開來,將人與環境相對立,抽像地議論自由的問題,他思想的基本特徵在於求得自我意識的安寧,把感性認識作為檢驗認識的標準,必然性卻是不存在的。馬克思認同伊壁鳩魯維護自由的觀點,但他不認同伊壁鳩魯只看到偶然性、忽視客觀現實存在的觀點,認為這樣會導致絕對自由觀。
同時,馬克思認為,不能抽像地理解自由、研究自由問題,不僅要著眼於自由本身,還不能脫離自我意識所依附的定在和必然性。真正的自由,不只蘊藏在個人的內心寧靜之中,也同時蘊含於人的社會交往過程中。馬克思借原子論闡發了獨有的理性自由觀,它以自我意識為主體,對人憑藉自己力量獲得自由給予肯定,自由是對現實世界的揚棄。
它否定了宿命論和絕對自由觀,具有深刻意義。但同時,原子的世界和現實世界不同,自我意識的自由不能停留在原子運動層面,而必須在現實世界中實現,自由需要現實化,馬克思將如何推進理性自由觀的具體化呢?
此時的馬克思在對國家與法律關係的敘述中,有著強烈的理性主義基調1841 年,新的書報檢查令在德國出台。這個新法令極具迷惑性,它披著自由主義的外殼,實質上卻是為實行思想上的專製而開闢渠道。馬克思察覺到了這個法令的真實意圖一一通過新法令的頒發,使公眾的目光轉移並集中到書報檢察官身上,由他們來承擔過錯及公眾的指責,掩蓋制度的客觀缺點,從而保全普魯士王國封建專制制度本身。
馬克思在《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中寫道,"檢查令規定對書報的檢查不可以阻礙人們對於真理的嚴肅探討,"而這個探討的重點卻不是真理的內容,即從一開始就使探討脫離了真理,如此一來,法律所強調的根本不是真理,而是所謂的"嚴肅和謙遜" 。書報檢查令以嚴格控制形式的方式牢牢禁錮了人們的思想自由,它在對報刊舊的限制以外又加上了新的限制。
書報檢查令不是以人的行為而是將人的思想作為評判的標準。馬克思認為,"只有人做出具體的行為時,他的行為才可以讓法律來評價。人作為獨立的個體,其本身不屬於法律規約範圍之內,人的思想也是自由的,同樣不受法律的製約,人的行為才是受法律約束和支配的對象。 "
然而,書報檢查令將處罰範圍擴充到了人的思想領域。因此書報檢查令實質上是對人的自由的禁錮以及個人名聲的羞辱。人的性格特質因為其思想的自由一一所謂"壞"的思想而遭受到了鄙夷和批判,甚至還要受到懲罰。 "而行使這一懲罰的法律卻不是由公民產生的,而是政黨之間為了相互鬥爭而產生的統治階級的強權法律。"
書報檢查令侵犯了公民享有的在法律範圍內自由平等的權利,它是對少數人利益的維護,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而已,只有專制主義的擁護者才會認為政府的命令即真理。所以,書報檢查令的頒布才是剝奪了出版的自由,它的出台是特權被披上合法的外衣、公然地挑釁人的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
歷史法學派是十八世紀的"輕精神"
德國歷史法學派的產生,反映出當時德國社會內部深刻的矛盾。馬克思極其不贊同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胡果的反理性主義思想,在其《歷史法學派的哲學宣言》一書中駁斥了胡果"實證主義懷疑論",捍衛了啟蒙運動以來的理性主義思想。胡果曲解了康德的思想,他認為,人類無法認清現實客觀存在,所以只要有非客觀實在物存在,就是有效的。在馬克思看來,"胡果是一個徹頭徹尾的懷疑主義者,他不承認事物的必然性和理性,在胡果眼中,實證的事物都是不符合理性的。"
胡果試圖證明各項社會制度都不符合理性,而胡果這種反對理性的態度並非其偶然的個性,而是歷史法學派一以貫之的做法。馬克思認為,胡果的論據是非實證且非批判的,"在胡果眼中,只要是現實社會中確實存在的事物,都是具有權威性的、不可質疑的。"@馬克思認為胡果對現實存在異常乖順,卻對思想不屑一顧,僅僅在否認現實存在產生的意識時才認為自己是無比正確的。
所以,馬克思認為歷史法學派就是"輕桃"精神的顯現。馬克思對胡果的反理性主義法學觀也展開了駁斥。胡果認為人在法律上的唯一特徵即其動物本性,不自由完全不會改變不自由的人的動物本性和理性本性,奴隸制從肉體和理性方面來看都是可行的,甚至可以看作是一種暫時的法。
馬克思認為自由是人的合乎理性的本質批判胡果的庸俗觀點,認為這種觀點把法當作動物法,而不是人類適用的法。胡果還指出私法毫無存在的必要,服從官府是神聖的、道義上的責任,這種思想徹底剝奪了人的自由以及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權利。馬克思指出胡果在哲學上是"十足的懷疑論者",在政治上維護舊的政治制度,在法律上反對建立先進的法律系統,卻極力維護"專橫和暴力的法"。
馬克思以歷史、辯證的觀點對胡果的反理性主義進行批判,抨擊其維護封建專制制度的保守思想。馬克思揭露說:"有個學派以昨天的卑鄙行為來為今天的卑鄙行為進行辯護,把農奴反抗鞭子一-只要它是陳舊的、祖傳的、歷史性的鞭子一一每個呼聲宣佈為叛亂因此,這個法的歷史學派本身如果不是德國歷史的產物,那它就是杜撰了德國的歷史。 "
馬克思"苦惱的疑問"
馬克思在《萊茵報》工作後期,愈發關注了現實生活。與當時德國社會現實充分接觸的過程中,他開始對黑格爾的"理性國家"思想產生懷疑。在《關於林木盜竊法的辯論》一書中,馬克思提到當時德國民眾因為貧困而撿拾樹枝的行為遭到了當局的嚴酷懲處。不僅如此,萊茵省議會認為這種行為屬於盜竊罪範圍內,應當受到法律的製裁。馬克思對省議會的這一舉動感到困惑。
在這裡,馬克思第一次接觸到"物質利益"問題,他認識到現實的立法正在被私人利益所控制。馬克思認為,省議會之所以致力於保護林木所有者的權益、並製定法律,是因為他們是是統治階級,決定著議會的工作,省議會是他們用來維護自身利益的工具。省議會以林木所有者的利益為根本原則,不惜一切代價,徹底無視平民應有的權利。
利益知道用法可以產生有害後果以及給法抹黑,而另一方面它也會通過深入不法思想的深處來粉飾不法。 "法在外部世界的壞人中間產生不良的後果,而不法卻發源於頒布關於不法行為的法令的高尚人物內心的良好動機。"而這兩者的共同點在於,法在他們眼中不具有獨立性,法只是他們實現權利的具體手段而已具有極大的蒙蔽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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