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律講法
編輯|劉律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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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農村婦女柯某在陝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拿到了屬於自己的無罪判決書。為了這份判決書,她苦苦等待了將近13年。
時間回到2002年。時逢雨季到來,農村地區易發生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為了防止災害帶來損失,在柯某居住的村落,家家戶戶都會在房屋後側修建一堵牆。
法官向柯長桂親自道歉
柯某也不例外,她招呼了幾位熱心的居民來幫忙修繕牆體,其中就有樂於助人的郝某,不管誰家需要,他都會出一份力。
夜幕降臨,柯某家的牆在幾位村民的共同幫助下很快就修好了。柯某準備了一大桌的菜感謝來幫忙的村民們,大家邊吃飯邊喝酒。
不知不覺中,郝某喝多了,走路都搖搖晃晃。由於郝某的妻子早年去世,兒子兒媳又在城裡打工,於是他的鄰居便攙扶他回家。
到家後,喝多了的郝某又拉著鄰居聊了兩個多小時的天,直到半夜十一點多,鄰居才離開他家。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第二天早上,郝某被人發現躺在離柯某家不遠的路上,已經死亡。
起初,大家都認為郝某是飲酒過多摔倒身亡的,但是法醫在郝某的胃內檢測出了含有劇毒的"毒鼠強"成分。在郝某家中,警方沒有發現這種老鼠藥。
經過對郝某兒子的詢問,郝某的孫子即將出生,不可能想不開去自殺,結合這一情況,警方排除了郝某自殺的可能。
此後,警方轉變調查方向,對前一晚與郝某一起吃飯喝酒的人進行詳細排查,並使用測謊儀進行測試。
測謊儀的測試結果顯示,柯某與其丈夫蔡某有說謊的可能性。
柯某和蔡某隨即被拘留,在此後的一個月時間裡,警方給柯某做了16次筆錄,柯某4次承認自己殺害了郝某;給蔡某做了9份筆錄,蔡某4次承認柯某是殺害郝某的兇手。
僅用了一個月,警方便宣布破案,並整理出一份證詞記錄了柯某的"作案過程"——當晚凌晨一點左右,柯某夫婦已經休息,但聽到動靜,於是起身查看。
原來是醉醺醺的郝某從東邊牆洞鑽了進來,想要水喝。柯某突然想到多年前郝某趁丈夫不在家,從牆上翻進來想要佔自己的便宜。
這次柯某擔心郝某再次作出什麼不軌的行為,於是便將老鼠藥放進水里給郝某喝下。
郝某喝完水,沒走幾步便倒在地上,中毒死亡。
儘管這份證詞漏洞百出,柯某在法庭上也始終堅持自己無罪,但2003年,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是認定柯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經過了漫長的上訴、申訴,2016年,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柯某無罪,依法賠償130萬元並公開道歉。
【以案釋法】
一、若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應當怎麼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因此,若對一審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上訴。
以本案為例,柯某的丈夫蔡某以及他們的兒子對一審判決不服,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審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下級法院進行二審。
然而,二審法院將死緩改為有期徒刑15年。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柯某一家無法繼續上訴,判決生效。
此後,柯某一家選擇繼續維權,則是通過漫長的申訴來進行。
二、如何看待本案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本案中,認定柯某有罪的證據並不確實、充分,證據鏈並不完整,顯然不能認定柯某構成故意殺人罪並處以刑罰。
例如,僅僅因為測謊儀測試出柯某可能說謊,就將其確定為犯罪嫌疑人,是不合法的。測謊儀的測試結果只能作為參考,而不能成為定案根據。
法律規定,不能輕信口供,因為口供的證明力相對於其他證據而言較弱,例如在審訊時遭受了刑訊逼供,被告人就可能作出違背真相的口供。
此外,經申訴律師調查,法醫鑑定出的老鼠藥和柯某家中的老鼠藥並不是同一種,詳細的原因卻缺乏調查,從這一點來看,也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這一冤假錯案使得無辜者柯某失去了十幾年的自由,但好在,正義雖遲但到。我們應當吸取教訓,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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